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镇**村**组**,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4时40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辽A****5号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骑行电动车的被害人朱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朱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朱某乙、李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忽视安全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崔健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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