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8时2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陕GS****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汉阴县**镇**村村级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村**组胡某甲家门前路段停车售卖水果,在车辆起步行驶过程中,与学龄前儿童胡某乙(女,2017年**月**日出生)发生擦挂致其倒地,胡某乙头部被车辆右后轮碾压,造成胡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停车后起步行驶过程中,安全意识差,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经过社区矫正审查调查,汉阴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敏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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