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浙AR****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上甘村桥洞里12号路段由东向西倒车时,因疏于观察与车辆后方的行人被害人俞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俞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根据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赵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与被害人俞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俊杰

检察官助理 周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