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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2126199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招远**厂工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村**屯,现居地:招远市玲珑**镇沟上**村金罗华庭**5号楼2单元602户。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9时55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招远市罗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罗峰路状元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某相撞,孙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4日死亡。经事故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招远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强

检察官助理:高成娥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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