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吉林省**市**县人,现租住平邑县**镇**街楼。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平邑县**镇**村路段时撞到行人王某乙,致被害人王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平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碰撞痕迹照片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卷宗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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