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区**。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5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皖D*****重型半挂牵引车、皖DB***重型罐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G345线凤台县**镇**村路段处,与石某某同方向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石某某当场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卉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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