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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54岁,身份证号 4129241965********,汉族,小学毕业,**,住南阳市**区**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06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R*****号大众小型牌轿车沿南阳市**路(****线)自南向北行驶至6公里处,撞在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金鹏牌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半年至一年半之间,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薛  斌

(院印)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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