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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鹤庆县,身份证号码5329321990********,汉族,中专文化,挖掘机驾驶员,住福建省光某某**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2时2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轮式挖掘机在光某某**线21KM(**镇中石化加油站内)压到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的左腿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光某某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3255.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病例材料、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肇事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聪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简易审建议书、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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