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平舆县**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3日5时39分左右,赵某某驾驶的豫QE****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省道君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派出所南200米左右时,与肖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致肖某某死亡,车辆损坏。2019年8月6日,经汝南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心忠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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