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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住茄子河区**乡**楼**单元**室。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黑K***7号轿车沿茄子河区中心河乡中心河学校门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集市交叉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因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经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明明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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