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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曾用名赵**,男性,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041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赵**驾驶擅自改装的云D****8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罗平县罗雄镇**村袁**家门口路段时,未关好的车辆尾门打开撞倒路边电线杆,导致电线杆砸坏袁**家厂房后砸到行人刘**,刘**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的死因为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等的证言;3、被告人赵**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构造的机动车,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造成一人死亡及车辆和房屋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莲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被取保候审(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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