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驾驶牌照为冀DK****的重型自卸货车,沿邢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春林驾校路段时,为躲避对向左转弯行驶的娄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导致赵某某的车侧翻,车上所装的煤炭将同方向行驶的赵某甲驾驶的牌照为冀D****的小型轿车掩埋,赵某甲所驾驶的车辆因避让对向左转弯行驶的娄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处于停止状态,赵某甲所驾驶的车内乘客有王某某、李某某、赵某乙、李某甲、段某某共5人。事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赵某甲、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峰峰矿区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甲、王某某、李某某、赵某乙、李某甲、段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凯明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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