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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72********,汉族,高中文化,海拉尔区**装饰行**,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号楼**单元**号,住海拉尔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9月2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9年11月20日09时,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蒙E*****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海拉尔区三角地转盘道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时,赵某某出示通过微信平台购买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购买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勇

检察官助理:丁兰香

20208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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