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2018年两次通过路边粘贴的小广告向他人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二张。2019年10月14日,民警在本市五华区**路“****体”足疗店开展例行检查时抓获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身份证件二张;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二张;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购买可以用以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28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