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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2018年两次通过路边粘贴的小广告向他人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二张。2019年10月14日,民警在本市五华区**路“****体”足疗店开展例行检查时抓获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身份证件二张;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二张;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购买可以用以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28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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