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1********,汉族,初中,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QQ联系办理假证人员,向办假证人员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向其支付200元,办理了假驾驶证一本。2019年12月24日15时,赵某某持该证驾驶渝D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祁连大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查缴伪造的B2型假驾驶证一本。2020年1月6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持有的驾驶证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书4、虚假驾驶证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通过QQ向他人购买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签写认罪具结书,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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