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组**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昆明市西山区、五华区、官渡区等地的**管理局累计注册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共计32本,并以每本1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一名姓李的男子(信息不详,在逃)及另一名叫“修罗”的男子(信息不详,在逃)进行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静
检察官助理:马丽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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