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双辽市**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38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花950元钱办理了一本假的A2驾驶证以及一本A2道路从业资格证,而后,被告人赵某某持假证驾驶大型汽车在道路上行驶。自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共使用假的A2驾驶证处理5次车辆违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章处罚单、赵某某使用王某某信息的假的驾驶证照片;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讯问光盘2张;3.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4.视频资料:赵某某驾驶大车视频光盘1张、赵某某手机数据恢复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蕊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