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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河南省新乡市**区**镇**庄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同年4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7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张某在胡某某的介绍下法售卖对公账户,张某通过微信群发广告的方式找到王某,王某组织李王、王某甲、刘某清、沈某来聊城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其中,沈某办理了2套(山东**顺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均为沈某),李某办理了一套(山东**管材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李某),王某甲办理了一套(山东**顺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王某甲),刘某清办理了一套(山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刘某清)。办理好后,王某将这5套对公账户和营业执照交给张某,张某将这5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以500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胡某某。后来,这5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被胡某某以每套6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某。

2、2020年3月份,崔某某在曲阜组织马某等人办理对公账户和营业执照。其中,崔某某将马某的两套(曲阜**商贸有限公司、泗水县**商贸有限公司)和自己的一套(泗水**商贸有限公司)在聊城**宾馆以每套4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胡某某。后来,被胡某某以每套6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某。

3、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山东省曲阜市某宾馆内以6000元每套的价格,收购了崔某某持有的9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1、济宁市兖州区**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为马某2、济宁市**区**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为王某红3、济宁市**区**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为马某4、曲阜市**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为孔某全5、曲阜市**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为范某青6、曲阜市**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为张某娟7、曲阜市**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为马某8、曲阜市**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为李某爱9、曲阜市**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为丰某荣),并在当日晚上到达聊城**宾馆,欲收购胡某某手里的营业执照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8月7日将2万元现金交到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涉案资金账户,用于退交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2、同案人胡某某、崔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召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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