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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齐某某容留卖淫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某某某某某***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乐某某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某某镇某某某某村**条*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某某镇某某某某村**条*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齐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以来,被告人齐某甲在乐某某南新街东侧道南租用的三间无名门市内容留于某甲、吕某某卖淫,为卖淫人员提供吃住,并按照40%的比例收取卖淫人员的卖淫所得,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三四千元左右。在被告人齐某甲怀孕期间,委托其母亲被告人赵某某看管于某某、吕某某卖淫2-3日,提供饭菜,在门外望风,并收取于某某卖淫提成人民币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乐某某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乐某某公安局检查证、情况说明、乐某某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彩色超声报告单、乐某某妇幼保健院诊断书、电话查询记录、人员详细信息、乐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于某甲、司某某、郭某、李某某、赵某某、齐某乙、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甲、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齐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玲玲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赵某某联系电话:151********;

        齐某甲联系电话:151********。

4.被告人赵某某、齐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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