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日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乡**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日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乡**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日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和朋友李某某等人一起在凤某某**镇**酒店的“**KTV”唱歌,1月4日凌晨0时40分,赵某某等人唱歌结束来到酒店大堂准备离开时,因为李某某的小孩摆弄酒店大堂装饰用的礼品盒,保安杨某甲上前劝阻,被告人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便对杨某甲拳打脚踢,致杨某甲受伤。

经凤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第3腰椎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凤某某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凤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刑事立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耘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某某**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478759****;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某某**乡**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838897****;被告人黄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某某**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786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