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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曾用名鲁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村** 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10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鲁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相关机构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以给付固定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以借款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赵某某、鲁某某实际吸纳资金人民币32,116,720. 00元,案发前已返还本息人民币6,004,667.00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范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云

2020年3月9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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