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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魏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方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杭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58********,汉族,文盲,无业,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

上列五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方某某、周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杭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方某某、周某某、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告人魏某某提议,在被告人方某某租住的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内,招揽赌客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赵某某为该赌场提供账号、操盘并与魏某某结算“返水”,魏某某负责现场管理、操盘及招揽赌客,方某某提供场所、负责现场管理、招募杭某某到赌场工作并招揽赌客,被告人周某某帮助赵某某为该赌场操盘并与赌客结算,被告人杭某某接待赌客。

经查,2020年9月12日,该“百家乐”赌博账号洗码量为人民币166,105元。

2020年9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五名被告人。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相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洗码量照片,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扣押物品、查获的赌资和涉案洗码量的相关情况。

2. 证人吉某某、王某甲、严某某、王某乙、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多人在赌场内赌博的事实和赌场内的分工情况。

3. 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查获静安区**路**弄**号**室的租赁情况。

4. 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方某某、周某某、杭某某的供述,证实各被告人对各自在赌场内的分工供认不讳。

5. 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6.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临汾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7.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该赌场赌客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方某某、周某某、杭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方某某、周某某、杭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杭某某有期徒刑六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巍

检察官助理:胡俊君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 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被告人魏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被告人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为1331002****。 

2. 侦查卷宗六册、补充材料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换押证》四份。

6.《案犯身份卡》五份。

7.《移送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各一份。

8.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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