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赵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乡**街**号,住山西省汾阳市西门新村东区**号楼**单元**室。1993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销赃罪被山西省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5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4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30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乡**街**排**号,住山西省汾阳市**乡**街**排**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4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303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镇**街**号,住山西省汾阳市**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4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至2月中旬,被告人赵某甲、魏某某和张某甲(未归案)经预谋,投入60万元赌资聚众赌博(每人出20万元),约定盈亏由三人平摊,抽取压庄赌客的5%为盈利,并雇佣被告人马某某及张某乙(未到案)、任某甲(未到案)(上述三人工资每日200元)为工作人员,组织参赌人员乔某某、任某乙、武某某、张某丙、田某某等人在山西省汾阳市**公寓**室、山西省汾阳市西门村一火锅店的二楼,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账单等书证;
2.证人任某乙等的证人证言;
3.任某乙等的辨认笔录;
4.被告人赵某甲、魏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魏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魏某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魏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云燕
检察官助理:侯晓青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魏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拾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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