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90********,汉族,群众,农民,大专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为廊坊市广阳区**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6********,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现住武清区**小区**号楼**门**室(户籍地为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为使被告人高某某符合购房政策能够低首付购房,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昵称为“蜗”的葛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让葛某某、唐某某为被告人高某某伪造了更改婚姻状况的居民户口簿1册、离婚证1本和离婚协议等,被告人高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支付办假证费用800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某向葛某某、唐某某等人支付费用200元人民币。葛某某、唐某某等人将伪造的证件等通过邮寄方式交付被告人赵某某。后被告人高某某使用伪造的证件等在工商银行成功办理了购房贷款,购买了武清区下朱庄街梧桐花园小区的房产。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帮助张某某从微信联系昵称为“蜗”的葛某某、唐某某处购买了一个伪造的汪某某与郭某某的结婚证,用于将武清区龙湖地产公司汪某某名下的房源变更到郭某某名下。
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 马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 电子数据光盘;
4. 被告人张亚婷、候琦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为谋取私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颖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武清区**镇**小区**号楼**室候审;被告人高某某现在武清区**小区**号楼**门**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户口簿1个、离婚证1个、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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