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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马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12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老虎”,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5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行政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为结算工程款,经被告人马某某介绍,从他人处购买了“泰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10800元。被告人马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投案,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南京市浦口区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部平台资料、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6张、涉嫌违章发票暂扣(交接)单、情况说明、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芦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税务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贻虎

20201231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浦口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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