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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顾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4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在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镇**路**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2********,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镇**路**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2019年9月26日因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甲、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某为非法牟利,在被告人顾某甲、张某某夫妇经营的位于本区**镇**号的便利店内放置一台柜式水果赌博机,由被告人顾某甲、张某某轮流进行看管,双方约定五五分成。2019年9月26日,该赌博机房被查获,被告人张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截至案发,三名被告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1800余元。

被告人赵某某、顾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顾某某、张某某供述、证人孙某某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赵某某、顾某某、张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开设赌博机房并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1800余元的事实。

2.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证据保全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收缴柜式水果机一台,认定该机器具有赌博功能。

3.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甲、张某某到案情况。

4.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甲、张某某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甲、张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甲、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云飞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青浦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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