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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霍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在洛阳市**区**乡**办事处**村拆迁过程中,董某某(已去世)与他人预谋骗取国家拆迁款。董某某找到同村赵某乙(已判决),由赵某乙顶替该虚构一处房产,后赵某乙签署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房屋丈量表,骗取国家补偿款35万余元,后赵某乙将其中18万余元转入到赵某甲账户上,赵某甲明知是骗取的拆迁款而予以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产而非法取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11份

4.换押证一式4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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