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在洛阳市**区**乡**办事处**村拆迁过程中,董某某(已去世)与他人预谋骗取国家拆迁款。董某某找到同村赵某乙(已判决),由赵某乙顶替该虚构一处房产,后赵某乙签署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房屋丈量表,骗取国家补偿款35万余元,后赵某乙将其中18万余元转入到赵某甲账户上,赵某甲明知是骗取的拆迁款而予以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产而非法取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11份
4.换押证一式4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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