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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霍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被告人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霍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在大荔县**镇**村**冷库站台,因卸货顺序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被告人赵某某看见后亦对袁某某拳打脚踢,后被在场的众人劝开。经大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艳茹

检察官助理:王萌艳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霍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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