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高新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萧县**镇**村)。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72********,畲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街**号**幢**室。被告人雷某某曾因流氓,于1989年11月11日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又因寻衅滋事,于1993年11月24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又因贩卖毒品,于2009年11月10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雷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列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 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注册公司共计3家,并至银行开设相应的单位资金结算账户。后将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出售给邱某某(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元。邱某某让被告人赵某某介绍卖家,并向赵某某支付好处费。
2019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分别在苏州市吴某区、姑苏区注册公司共计3家,并至银行开设相应的单位资金结算账户。经被告人赵某某介绍,将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出售给邱某某。被告人赵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2020年4月13日,邱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某某接送雷某某到银行取出上述开设的单位结算账户中的余款,并向被告人雷某某支付人民币6000余元,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能取款。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雷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3部(照片)等物证;
2.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23日、12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雷某某分别在其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雷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能
2021年2月2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1. 被告人赵某某、雷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于苏州市高新区、姑苏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证据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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