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9********,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镇**,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5********,汉族,技校,无职,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隋某某、马某某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先后在吉林市船营区翠江锦苑小区东区B单元801室、吉林市龙潭区龙潭悦景7号楼一单元401室,以组建“快三”微信群的方式聚集涉赌人员100****,经查,该赌博群累计收入金额人民币172万余元,累计赔付金额168万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电子表格、微信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沐媛、沐上玉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隋某某、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搜查龙潭悦景7-1-401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手机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隋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隋某某、马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数据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隋某某、马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继臣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隋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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