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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陈某甲滥伐林木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0********,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扎兰屯市****林场**管护站、**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2月27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自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4日、自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承包位于扎兰屯市林业局庙尔山林场小松树沟18林班01、02小班林木采伐任务,并雇佣被告人陈某甲为锯手从事采伐作业。陈某甲在赵某某的授 意下在采伐区内超设计采伐。

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扎兰屯市林业局庙尔山林场2010年18林班(小松树沟)采伐现场采伐林木树种为天然落叶松,采伐数量3243株,采伐天然落叶松林木地径材积为1229.0491立方米,超出采伐设计采伐天然落叶松林木蓄积(地径材积)925.0491立方米。

案发后,赵某某主动到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庙尔山林场调查设计表等;

2.证人迟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赵某某系主犯,陈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梅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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