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自称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文盲,无业,住缅甸佤邦勐冒县班歪区**乡**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自称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文盲,无业,住缅甸佤邦勐冒县班歪区**乡**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2019年8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帮他人运输毒品。2019年4月22日13时50分,二人携带毒品乘坐一辆由沧源开往勐省方向的出租车(云******)途经糯良乡客运站门口时被沧源县公安局糯良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从赵某某携带的红黑色相间的双肩包内查获外用黄色蜡纸包裹的毒品4包,净重2301.7克。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查函等;
2.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维芳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
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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