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房**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路**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镇雄县商业城“城市空间”网吧时,李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遂打电话给朱某某让朱某某去接她,朱某某便与余某某、张某某来到现场,之后陈某某方又与朱某某方发生口角纠纷。陈某某便微信联系在附近吃烧烤的小某某等6人来到现场,赵某某持菜刀、陈某某拿铁撮箕、王某某持木板凳、小某某等6人持木棒等工具,将对方朱某某、余某某二人打伤,经鉴定,二人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朱某某、余某某的陈述;3.相关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唐 巍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碟二张);
3.附带民事诉讼人:朱某某、余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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