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041964********,满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因犯纵火罪于1992年被铁岭市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西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4月被辽中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19日被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17日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1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赵某某曾共同服刑于盘锦监狱,二人刑满释放后经预谋合伙盗窃,陈某某准备一台黑色福特汽车专用偷狗,车牌号为辽F****1,赵某某准备盗窃工具和负责盗窃狗。

2020年3月29日凌晨,赵某某、陈某某开车到辽阳县小北河镇将军房村宋某某家,赵某某翻墙进院盗窃马犬一只。

2020年3月30日凌晨,赵广利,陈某某开车到沙岭镇新民村,在吴平庆家院内盗窃藏獒一只,牧羊犬一只。

2020年4月2日晚赵某某、陈某某在茨榆坨镇寇家堡村时某某家院子里盗窃黑色狗一只。

2020年4月3日,二人在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路边销赃时被辽中区公安局养士堡镇派出所抓获归案。经辽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犬只价值16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轿车、钢筋钳、麻醉药、麻醉针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个人档、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吴某某、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二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赵某某、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浩

书记员:张敬其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