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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陆某某等3人盗伐林木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经营所。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胜利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5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五常市**镇**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胜利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5196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林场。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胜利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陆某某、范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山河屯林业局大河身林场24公里大甸子处搭建地窖子供游客取暖,2019年10月将被水冲坏的地窖子进行了维修。赵某某在搭建和修复地窖子过程中,以日结的方式雇佣被告人陆某某、范某某帮忙干活,赵某某负责将已经枯死并未折断的松树占杆放倒,与在附近捡到的枯死松树一起锯成木段,做成木板供搭地窖子使用,陆某某、范某某负责清土、排水、抬木头搭建地窖子。赵某某使用自家油锯、电锯和斧头等工具采伐枯死树木,材积共计4.894立方米,经现场指认伐根,遗留伐根的枯死松树占杆为3株,径级分别为30厘米、50厘米和54厘米,合立木蓄积为3.2748立方米。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陆某某、范某某主动赔偿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林木损失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案发后,赵某某已将盗伐林木全部返还被害单位。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工作人员传唤到案,被告人陆某某、范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1台、电锯1台、斧头1把;

2书证检验报告、林木损失赔偿协议书等;

3证人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陆某某、范某某的供述;

5黑龙江省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松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陆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陆某某、范某某共同盗伐林木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系盗伐林木罪的主犯,被告人陆某某、范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陆某某、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鹤鑫

尚淑香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陆某某、范某某现在处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涉案油锯1台、电锯1台、斧头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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