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98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84********,壮族,文盲,住云南省**壮族苗族自治州**县**乡**村民委**村小组。2017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7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亚特电器有限公司宿舍(户籍地云南省**壮族苗族自治州**县**营镇**村民委**村民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陆某某结伙至嘉兴市洪合镇洪昌桥北侧靠东路边,以推车、搭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白色绿驹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65元。
2、2020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陆某某结伙至桐乡市梧桐街道乌镇大到道与秋韵路交叉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咖啡色国威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坐垫下有白色苹果6S手机一台),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陆某某结伙至桐乡市梧桐街道友联小区48号1楼车库,以推车、搭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眭某某的白色国威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回收登记表、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庄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辨解;
5.价格认定书;
6.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陆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三起,窃得财物价值共计4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善庆、姚璟璟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 量刑建议书;
4. 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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