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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金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09年12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赌博,于2010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赌博,于2012年3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因赌博,于2018年5月26日被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6月9日被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5日被转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临海市**,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临海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0月24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3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转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重新监视居住。

被告人金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5********,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王某甲、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左右至4月4日期间,金某丙(已判)在临海市小芝镇下里村猕猴桃基地山上以及对面山上的五峰洞开设六名赌场。赌场抽头时间共计18天左右,每天抽头获利人民币(下币同)3000元左右,共计抽头获利54000元左右。赌场采用热线和现场相结合形式进行赌博。金某丙招揽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金某乙、蒋某某以及金某丁、陈某某(均已判)等人为赌场牵热线;招揽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场拍视频;招揽杨某某、金某戊(均已判)为赌场打图;招揽金某己(已判)为赌场搬桌椅凳等;招揽王某丙、金某庚、金某辛(已判)为赌场望风;招揽项某某(另案)为赌场开车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金某乙、蒋某某等热线人员通过各自建立的微信赌博群为赌场招揽赌博人员在赌博群内赌博以及为赌博人员提供下注、赌资结算等并从中牟利。被告人赵某某为赌场牵热线十天左右,赌场抽头获利30000元,个人获利2300元;被告人金某甲为赌场牵热线五天左右,赌场抽头获利15000元,个人获利1600元;被告人金某乙为赌场牵热线七天左右,赌场抽头获利21000元,个人获利700元左右;被告人蒋某某为赌场牵热线四天左右,赌场抽头获利12000元,个人获利1600元;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场拍视频七天左右,赌场抽头获利21000元,个人获利700元左右。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金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金某甲主动到案机关投案;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甲、金某乙、蒋某某、金某甲、赵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成功规劝一名罪犯投案。

2、2018年4月24日,黄某甲、龙某某(均已判)在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市阳东路111号丽枫酒店六楼开设六名赌场,赌场开设约7天。2018年5月19日,黄某甲、龙某某再次在九江市浔阳市阳东路111号丽枫酒店六楼和九江市长虹北路长盛锦江三号楼17楼开设六名赌场,至同年5月25日被九江市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赌场招揽赵某某以及陈某某、金某壬(均另案)等人为赌场牵热线。被告人赵某某为赌场牵热线共计6天,个人获利人民币1800元。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通话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立功材料等;

2、证人证言:翁某某、王某丁、林某某、黄某乙、葛某某、周某某、金某癸、季某某、章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王某甲、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金某丙、金某己杨某某王某丙项某某金某辛金某子、金某丁、陈某某、金某戊、陈某某、金某壬、黄某甲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王某甲、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王某甲、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抽头获利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王某甲、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王某甲、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于第一节犯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第二节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王某甲、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灵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金某甲、金某乙、王某甲、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金某甲联系号码 1363400****;金某乙、王某甲联系号码1322167****;蒋某某联系号码1585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卷外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5份、《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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