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8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09年8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3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一日,2012年7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11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9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9月因为赌博行为提供帮助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11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彭泽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2017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7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1月初,陆某甲与彭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区缸甏巷152号二、三楼一废弃宾馆内多次开设“二八杠”赌场,雇佣陆某乙、吴某甲、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名工作人员,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以收取“窑花”的方式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受雇负责望风和开门,被告人金某甲受雇负责望风。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及18名参赌人员在上址的“二八杠”赌场被当场抓获,并查获赌资人民币21,020元。其等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陆某甲、彭某某、陆某乙、吴某甲、方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初,陆某甲、彭某某伙同陆某乙、吴某甲、方某某及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多次开设“二八杠”赌场,招揽赌客参赌并抽头渔利,及参与开设赌场的具体分工情况。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中旬起,“二八杠”赌场在本区缸甏巷152号二、三楼一废弃宾馆内开设,赌场老板是彭某某,陆某乙、吴某甲负责洗牌,方某某负责插脚看窑花,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负责望风。
3.证人殷某某、谷某某、吴某乙、唐某某、许某甲、程某某、沈某某、陈某某、盛某某、张某甲、徐某某、许某乙、李某乙、胡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丙共18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本区缸甏巷152号二、三楼一废弃宾馆内开设有“二八杠”赌场及参赌人员情况,赌场老板系陆某甲与彭某某,陆某乙、吴某甲负责洗牌,方某某负责插脚看窑花,被告人赵某某负责望风、开门及被告人金某甲负责望风。
4.证人金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陆某甲与彭某某在本区缸甏巷152号二、三楼一废弃宾馆内开设赌场,吴某甲、陆某乙负责洗牌,方某某负责插角,被告人金某甲、赵某某负责望风,其最近一次是2019年11月3日去上述赌场,输了400元左右。
5.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7 月份,陆某甲从强戒所出来后与彭某某合作经营本区缸甏巷152号二、三楼一废弃宾馆内开设的二八杠赌场,9月,陆某甲和“叶子”打电话让其过去玩,其答应过去看看,一直到11月2日期间去过3 、4次,在里面飞过苍蝇。其中吴某甲、陆某乙负责洗牌,方某某负责插角,被告人金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赵某某负责开门。
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笔记本记载情况证实,公安机关从赌场内扣押到记账本一本,里面记载有张某甲、许某甲、盛某某、许某乙、程某某、胡某某等参赌人员向陆某甲赌场借款的时间、金额及还款等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十余名参赌人员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及查获的赌资人民币21,020元已被依法予以收缴。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系被抓获到案。
9.《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的劣迹情况。
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等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金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第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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