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社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赵敏华,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金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浙江省东阳市**镇**社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分别于2013年2月27日、2013年10月31日、2013年12月26日向被告人赵某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200万元、50万元;2018年12月2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3民初****号判决书判决黄某某应归还赵某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8)浙0783民初****号判决书判决黄某某、徐某某夫妇应归还赵某某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
2019年2月3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某、吴某某、楼某某、卜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向黄某某索要债务,至本市中天世纪花城北区98栋地下室电梯出口处等候黄某某,后将从电梯出来的被害人徐某某(黄某某妻子)强行抬至汽车内,将被害人徐某某带至本市虎鹿镇绣屏院合力村委会大楼门前的操场上,被告人赵某某的妻子即被告人金某某也前往绣屏院操场。在操场上,被告人金某某对被害人徐某某进行辱骂、殴打,被告人赵某某拉扯被害人徐某某的头发。当天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某、楼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带回中天世纪花城北区**幢**室门口,继续在门口守候黄某某,直至18时许黄某某一方出现并报警。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诊断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楼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殴打、辱骂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实施之犯罪,系共同犯罪;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健
检察官助理:石兰兰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处,联系电话:158*******、152********。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二式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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