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8********,满族,大学文化,辽宁师范大学专升本在读,户籍地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寒岭镇某某村双河**,现住辽阳市白塔区某某小区**。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9月21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某某村**,现住辽阳市白塔区某某小区**号楼东**室。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某某村**号,现住辽阳市宏伟区龙某某小区B区*栋*单元**。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宏伟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7********,汉族,中专毕业,系辽阳市白塔区二道街某某造型美发店工作人员,户籍地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黄泥洼镇某某村*组*号,现住辽阳市白塔区永寿胡同**单元**室。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宏伟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9********,高中文化,汉族,无业,户籍地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刘二堡镇某某路**,现住辽阳县刘二堡镇某某家园小区后楼小高层东侧**单元**。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宏伟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5********,汉族,无业,户籍地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南郊街**号西**单元**号,住址同上。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白塔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7月2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宏伟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郭某某、范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刘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郭某某另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初至2020年6月中旬期间,被告人赵某甲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糖果片”和“胶囊”减肥食品(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再从网上购买包装袋、包装帖、空胶囊等,将上述食品分别命名为“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和“纯中药减肥胶囊”,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销售,其以每粒1.5元至1.8元价格购进上述食品,再以每粒3.5元-23元不同价格销售给代理人员和零散客户。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向被告人郭某某、范某某、徐某某、刘某甲、石某某(另案处理)以及李某甲、刘某乙、相某某、赵某乙、康某某等人销售“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共4000余粒;向被告人郭某某、范某某、周某某、石某某以及赵某乙等人销售“纯中药减肥胶囊”共970粒,销售金额共计34357元,已返还违法所得34357元。
2、2019年7月至案发前,被告人郭某某从被告人赵某甲处购进 “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和“纯中药减肥胶囊”(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并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销售,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每粒3.5元的价格买入,并以每粒10元-4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其向马某、吕某、兰某、金某某、侯某某等人销售 “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 共计190粒;向单某某销售“纯中药减肥胶囊”150粒,销售金额共计12700元。被告人郭某某返还违法所得10600元。
另,2020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郭某某在无烟草专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销售香烟。其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大量南京炫赫门、软中华、芙蓉王、软玉溪、硬中华、钓鱼台、南京、荷花等品牌的香烟。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向邹某某、兰某某、肖某某、李某乙、朱某某、张某某、安某某、谢某、李某等人非法销售上述香烟,累计销售香烟400余条,销售金额为67353元(另扣押尚未销售的香烟64条,涉案金额为13016.02元)。经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从被告人郭春富处扣押的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事实。
3、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金某某从被告人郭某某手中以每粒15元-2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 (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130粒,其中被告人金某某以每粒20元的价格向李某丙、孙某某等人销售共计70粒“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销售金额1400元。被告人金某某返还违法所得1400元。
4、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告人赵某甲手中购进146粒“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平均以每粒19元的价格买入,并以每粒20元-24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其以每粒22元的价格向刘某丙、林某某、白某等人销售 “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共计146粒,销售金额3400元,已返还违法所得3400元。
5、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范某某从被告人赵某甲手中购买2500粒“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 和“纯中药减肥胶囊”400粒(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平均以每粒3.5元的价格买入,并以每粒10元-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其向乔某某、吴某某等人销售“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1000粒,销售“纯中药减肥胶囊”400余粒,销售金额共计20000元,已返还违法所得20000元。
6、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从被告人赵某甲手中购买120粒“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平均以每粒12元的价格买入,再以17元-20元不同的价格销售。其向闵某、洪某、赵某丙销售“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共计110粒,销售金额2290元。
经检测,涉案的“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以及“纯中药减肥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经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以及“纯中药减肥胶囊”是有毒、有害食品。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在辽阳市白塔区某某小区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三义小区附近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金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二道街附近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鞍山市鞍钢家园小区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在辽阳市宏伟区龙泽花园小区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辽阳市白塔区影视家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物证图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关于认定 “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是否为有毒有害食品的函的复函、关于认定 “纯中药减肥胶囊”是否为有毒有害食品的函的复函、辽阳市烟草专卖局卷宗、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吕某、孙某某、单某某、康某某、李某甲、刘某乙、马某、乔某某、相某某、张某、赵某乙、安某某、李某乙、吴某某、朱某某、邹某某、艾某、刘某丙、白某、林某某、李某丙、李某、谢某、张某某、肖某某、兰某某、侯某某、洪某、闵某、赵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郭某某、金某某、徐某某、范某某、刘某甲供述;同案人石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关于“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检验结果的函(辽药检业函【2020】149号)、关于“纯中药减肥胶囊”检验结果的函(辽公院检函【2020】010号)、关于“膳食纤维薄荷糖果片”检验结果的函(辽公院检函【2020】013号)、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电子数据实验室检验报告书(编号:辽宏公(网安)鉴【2020】第009号、第012号、编号:2110002020009001);搜查笔录3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郭某某、范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郭某某、范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刘某甲销售明知可能含有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郭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甲、郭某某、范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鸿
检察官助理:仵思思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郭某某、范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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