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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198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组,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组,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队**街11号开设**手袋厂。2019年3月份开始,郑某某、赵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MCM”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下,进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MCM”的手袋的活动,二人共同负责工厂日常管理、招聘工人、工资发放、客户联系、接受订单、购买原材料及生产后的假冒注册商标成品的发货。2019年7月4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队**街**号**手袋厂中抓获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并起获账本单据若干、华为手机3台、生产机器2台,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MCM”的手袋共4833个(型号“928-1#”的枕头包215个、型号“6615-04小兔链条包820个、型号“M1019#”小提包968个、型号“1836#”花篮包655个、型号“889#”中号背包745个、型号“898#”大号背包905个、型号“925-1#”单肩包345个、型号“k4858”小背包180个)。经注册商标“MCM”所有方鉴定,以上带有“MCM”商标产品侵犯MCM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核实,型号6615-04#的手袋实际销售价格为47.5元/个,起获820个,价值为38950元;型号928-1#的手袋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67.5元/个,起获215个,价值为14512.5元;型号925#的手袋实际销售价格为65元/个,起获345个,价值为22425元。其他型号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其价值根据广州市花都区物价鉴定中心所作的物价鉴定予以认定。综上,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为108512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的身份材料的物证、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扣押、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亮

2020423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447****;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被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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