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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邱某某等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在安徽省砀山县**村**村**队**,暂住本市宝山区**路**路**。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伏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楼镇**村**号,暂住本市闵行区**镇**村**组**号**幢**室。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邱某某、胡某某、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案发期间,岳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添加好友“阿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添加好友“副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平台的规则及漏洞,由“阿某某”、“副某某”派发虚拟订单给岳某某,再由岳某某将虚拟订单派发至其作为群主的微信群内,由群内的**司机模拟接单,后在没有乘客的情况下虚拟跑单,以此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垫付给司机端的车费。

被告人赵某某、邱某某、胡某某、伏某某均系**司机,其四人分别直接或间接接受岳某某派发的虚拟订单,并在没有乘客的情况下模拟跑单,骗取**公司的钱款。截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64054.0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邱某某的诈骗数额为87278.71元;被告人胡某某的诈骗数额为46270.21元;被告人伏某某的诈骗数额为34123.65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本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大宁音乐广场附近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盈路701弄69号302室内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伏某某在本市静安区上海火车站附近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杨南路455号内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邱某某、胡某某、伏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单位退赔了赃款,均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实了从四名被告人及涉案人员处扣押涉案手机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报案材料等书证、被害单位代表王某某、尹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公司通过后台查证发现多名**司机利用系统漏洞骗取**公司钱款的事实及四名被告人的涉案金额;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微信截图等书证、同案犯岳某某的证言、四名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了四名被告人伙同岳某某等人利用**平台的系统漏洞虚拟跑单骗取**公司垫付给司机端的车费的事实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人口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了四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到案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的谅解函、转账凭证等书证,证实了四名被告人已向被害单位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邱某某、胡某某、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邱某某、胡某某、伏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被告人赵某某、邱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某、伏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邱某某、胡某某、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邱某某、胡某某、伏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怿昕

检察官助理:黄亚烨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伏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被告人邱某某、胡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6.赃证物品见清单。

7.换押证四份。

8.案犯身份卡四张。

9.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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