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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邢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2********,汉族,中专毕业,河南某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住荥阳市某某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9年7月10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同年8月15日由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索河办某某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9年9月11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同年9月17日由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荥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赵某某、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证据不足,于同年6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荥阳市森林公安局经补查,于同年7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从霍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购买一只陆龟用于自养,后因饲养不善,致使该陆龟死亡。被告人赵某某将死亡的陆龟冷冻在自家冰箱内,于2019年年初,将该龟送给何某某(已判决)做标本。经鉴定,该陆龟死体一只为印度星斑陆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印度星斑陆龟死体已由荥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4月29日在何某某的标本点查获。

2、2018年7月初,被告人赵某某通过邢某某以2700元价格购买玳瑁海龟一只,放在自己的家中饲养。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将该玳瑁海龟以4000元价格卖给宋某某峰(已作不起诉处理),由宋某某作为礼物送给他人。经鉴定,被查获的玳瑁海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现该玳瑁龟由荥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8月26日查获并送至郑州市动物园饲养。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邢某某以2500元钱的价格从阎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处购买玳瑁龟一只用于自养。2019年1月,被告人邢某某将共饲养的玳瑁海龟与鱼缸、养鱼设备等物以5000元钱的价格打包卖给付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付某某将该龟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某。2019年6月,崔某某将该龟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经鉴定,被查获的玳瑁海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现该玳瑁龟已由荥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7月10日在赵某某处查获并送至郑州市动物园饲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赵某某、邢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霍某某、阎某某等人的供述;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邢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刑,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邢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紫慧

检察官助理: 傅婧芳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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