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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路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道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道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路某某共谋后到淄博市张店区**路庄**附近,盗窃“张店**摄影工作室”的两台空调外机,后销赃自肥。经鉴定,被盗两台空调外机价值3262元。现该被盗空调外机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路某某的供述;4.监控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路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程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路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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