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赵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逮捕。
赵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村,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小区**号楼**单元602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甲、赵某某乙、赵某丙(在逃)纠集牛某甲、牛某乙、任某某等人(均在逃)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酒吧门前因琐事将被害人韩某甲等人殴打致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宁某甲、宁某乙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投案,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投案,2020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牛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宁某甲、韩某甲等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检察官助理:于敏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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