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四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重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08472597。
被告人赖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现住仁怀市**镇**路,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赖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叶某某、赖某甲、赖某乙(未到案)在其租赁的位于仁怀市**镇**村**组叶某某家房屋内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400件(6瓶装),并以每件4,250元到6,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他人。2019年11月22日,侦查人员从仁怀市德邦物流查获其销售给他人后又退回物流公司的假冒贵州茅台酒42瓶,在其用于运输假冒贵州茅台酒的白色长安面包车内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54瓶,在其位于仁怀市**镇**村**组租赁的房屋内查获假冒的贵州茅台酒783瓶及包装材料、生产工具等。上述查获的贵州茅台酒及包装材料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均不属于其公司生产。赵某某等人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7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及包装材料、生产工具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四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叶某某、赖某甲等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70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08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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