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2017年7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号。2009年8月19日因赌博被泰兴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本案,2019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号。因本案,2019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因本案,2019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徐某某、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至8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草荡苑北区10幢1单元903室、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北苑15幢3单元202棋牌室、福鼎花园雨露苑5幢2单元102室棋牌室等地,组织多人以麻将牌打“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二十余场,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赌博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谭某某负责联系赌博地点等,被告人徐某某协助被告人赵某某抽头10余场,被告人秦某某在赌场为赌客提供资金帮助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秦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徐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秦某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香玲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现押于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秦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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