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4****40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宁江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6****883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二人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0点多钟,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与他人(情况不详)酒后坐车行至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梓兴路**号****附近,偶遇被害人施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覃某某、萧某某。赵某某因想起与施某某相处时的不愉快,便冲上前推倒杨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后对施某某、萧某某进行殴打。其余三名被害人过来劝架时,赵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谭某某及他人对马某某、覃某某进行殴打。后赵某某、谭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2020年7月5日,赵某某被传唤归案。2020年7月9日,谭某某在坪山区龙田街道***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施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杨某某、覃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萧某某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覃某某、萧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志敏
2020年11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保证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59*******;被告人谭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保证人雷某某,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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