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92********,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巷**栋**单元**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4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76********,高中文化,荆门市**医院**院**,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号,现住荆门市掇刀区**巷**号**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4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至8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荆门市城区九次向许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4颗(净重2.16克)和19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6月3日,赵某某在荆门市掇刀区官堰巷路口一早餐店内卖给许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2小袋甲基苯丙胺,许某某通过微信红包付给赵某某****。
2019年7月17日17时许,赵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福满堂酒店卖给许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2小袋甲基苯丙胺,许某某通过微信红包付给赵某某****。
2019年7月19日,赵某某在荆门市掇刀区水产路附近卖给许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2小袋甲基苯丙胺,许某某通过微信红包付给赵某某****。
2019年7月21日16时许,赵某某在荆门市掇刀区果园二路京华酒店门口卖给许某某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4小袋甲基苯丙胺,许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赵某某****。
2019年7月22日11时许,赵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福满堂酒店卖给许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2小袋甲基苯丙胺,许某某通过微信红包付给赵某某****。
2019年7月28日早上,赵某某在荆门市掇刀区官堰巷路口卖给许某某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3小袋甲基苯丙胺,许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赵某某****。
2019年8月21日晚上,赵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帝豪酒店门口卖给许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2小袋甲基苯丙胺,许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赵某某****。
2019年8月22日凌晨2时许,赵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福满堂酒店卖给了许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2袋甲基苯丙胺,许某某通过微信红包付给赵某某****。
2019年8月22日中午12时许,赵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福满堂酒店卖给许某某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许某某通过微信红包付给赵某某****。
2019年9月11日至15日,被告人许某某在荆门市城区四次向王某某、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6颗(净重1.44克)和17小袋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1日晚上11时许,许某某在荆门市掇刀区云中仙居小区卖给王某某8小袋甲基苯丙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许某某****。
2019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许某某在荆门市掇刀区云中仙居小区王某某家楼下卖给王某某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付给许某某300元。
2019年9月15日下午4时许,许某某卖给王某某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8小袋甲基苯丙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许军****。
2019年9月12日11时许,许某某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卖给廖某某,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许军****。随后廖某某在许某某的帮助下吸食了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剩下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被许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尿样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16克,被告人许某某多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44克,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荣勤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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