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枣庄市人,住枣庄市山亭区**村。2015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枣庄市人,住枣庄市市中区**路**区。2017年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枣庄市人,户籍地枣庄市山亭区**镇**村,现住枣庄市薛城区**镇庄**村。2015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6********,汉族,中等专科文化,农民,山东省枣庄市人滕州市人,户籍地滕州市**镇**村,现住枣庄市市中区**路**村。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9年12月12日被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褚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褚某某、李某某交叉结伙,在费县、沂南、蒙山旅游度假区**,以弩射毒针、投放毒药丸等方式将狗毒死并偷走,后将死狗卖给杨某某等人,由其在集市上将死狗煮成狗肉当做食品贩卖。经鉴定,毒针内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毒药丸中含有氰离子成分,且在扣押的狗肉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现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褚某某在费县**镇**村盗窃卢某某喂养的土犬一只,价值人民币240元;盗窃徐某某喂养的土犬一只,价值人民币480元。
2.2019年7月16日夜间至7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褚某某、李某某在费县上冶镇、大田庄等地盗窃沈某某喂养的土犬一只,价值人民币240元;盗窃刘某某喂养的土犬一只,价值人民币240元;盗窃张某甲喂养的土犬三只,价值人民币540元;盗窃蔡某某喂养的土犬一只,价值人民币192元。
3.2019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褚某某在蒙山旅游度假区农商银行东院盗窃王某乙喂养的拉布拉多宠物犬两只,价值人民币1500元。
4.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在费县**街道**村盗窃朱某某喂养的土犬一只,价值人民币120元;盗窃杨某某喂养的土犬一只,价值人民币240元。
5.2019年8月24日夜间,被告人赵某某、“小黑”(在逃)在沂南县**村**街盗窃谭某某喂养的宠物犬一只,价值人民币120元;盗窃王某丙喂养的土犬一只,价值人民币360元。
6.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大飞”(在逃)等人在费县许家崖村盗窃王某丁喂养的土犬一只,价值人民币360元。
(二)盗窃罪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褚某某、王某甲、李某某交叉结伙,在费县**,盗窃哈士奇宠物犬一只、盗窃车牌7副、早餐机一台、轮胎一条、轮毂一个、西瓜二个,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870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16日夜间至7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褚某某、李某某在费县上冶镇盗窃柏某某喂养的活的哈士奇宠物犬一只,价值人民币750元;盗窃曹某某鲁******机动车牌一副,价值人民币60元。
2.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在234省道蒙山桃花源村路段盗窃操某某的浙******机动车车牌一副,价值人民币60元。在费县**街道**村盗窃魏某某的鲁******机动车车牌一副,价值人民币50元。
3.2019年7月29日夜间,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在费县**村盗窃郭某某的鲁******机动车车牌一副,价值人民币50元。
4.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褚某某、“小黑”(在逃)在兰陵县向城镇盗窃孙其存的鲁******机动车牌一副,价值人民币40元。在费县**街道**村盗窃贾某某的鲁******机动车车牌一副。
5.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大飞”(在逃)等人在沂南县和庄村委门口盗窃张某乙的鲁******机动车车牌一副,价值人民币70元。在临沂市兰山区**镇盗窃杨某某车内早餐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48元;轮胎一条、轮毂一个,价值人民币1630元;西瓜二个,价值人民币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毒针、毒药丸等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检查、搜查、现场勘查笔录;卡口照片等电子证据;证人徐某某、卢某某、杨洪臣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褚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褚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褚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为其提供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褚某某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褚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褚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市中区**路**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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